第一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二条 校务处国际交流科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三条 入学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1.学历生需提供材料:
①申请者本人签名的《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②最后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或大学在学证明;
③高中或大学的成绩单;
④HSK证书复印件(非必需项);
⑤护照复印件;
2.非学历生(短期班、语言生、进修生) 需提供材料:
①申请者本人签名的《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②本人最后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或大学在校学习证明;
③护照复印件;
3.年龄不满18周岁者,还须提交由本地区公证处出具的在华监护人公证书。
第四条 入学申请者的职业如为宗教人士、现役军人、记者,原则上予以婉拒,特殊情况拟予接受者,应先报教育部来华处批准。如遇外交人员及持外交礼遇签证者申请学习,应要求其提供外交部有关单位的同意函。
第五条 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在对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又称“JW202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