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确保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外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建立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作为学院外事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条 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负责来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招生与管理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二)办理留学生录取及来华相关手续;
(三)留学生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协调及安排工作;
(四)短期语言进修留学生培养计划的制定、教学的组织和安排;
第三条教学学院负责对各自专业的学历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文学院负责长期语言进修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留学生培养计划的制定、教学的组织和安排;
(二)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三)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四)留学生校内文体活动的组织安排;
(五)留学生住宿管理。
第二节 学习与学籍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应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有益活动。
第五条留学生请销假管理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学习纪律,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上课,应事先请假。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教学学院负责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教学学院审核,并报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所在教学学院报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审核,并由校务处报校长审批。对于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回校后须到所在读学院、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销假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条 留学生课堂学习要求
坚持在校学习,按时上课,不得无故迟到和缺课,有事应预先向教学学院请假。无故缺旷又无假条、累计缺旷达10课时者,取消本学期期末考试资格;累计缺旷达30课时者,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记。在校学习期间,留学生外出,必须向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上须注明请假外出原因及外出天数,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学校,逾期7日不归者,学校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外国人居留许可。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到课考勤,学期末报教学学院。
第七条 留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者,应向所在教学学院、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应回国治疗,若在二年内恢复健康,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复学。
第八条 凡考试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计,凡考试作弊累计四次者,取消学籍。
第九条 由教学学院给予违纪的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藉的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无故逾期三周不报到者;
(二)学期无故旷课30学时以上者;
(三)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者;
(四)意外致伤,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六)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活动者;
(七)触犯中国法律法令并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者;
(八)寒暑假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收假后,无故逾期7日不归者;
(九)外国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注册费、学费、住宿费不转出、不退还。中途插班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当学期的全部学费,以后学费按学年正常交纳。
第三节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作习时间,按时作习。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我校严禁留学生进行传教活动。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为保障留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由学校统一安排到留学生公寓住宿。
第十三条 留学生新生入学时须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或应邀在校内进行讲座,须事先报告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并由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留学生赌博、酗酒、打架和吸毒,如被发现,将参照《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和其他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其个人与他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节假期管理
第十六条在学校暑假、寒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留校的留学生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学学院和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报备,后由校务处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住宿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在学校暑假、寒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留学生外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学学院和校务处国际交流合作科报告。若外出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等意外情况,责任自负。学校收假后,须按时返校学习,逾期7日不归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若教学学院在学校假期组织交换生参加实训活动,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务处交流合作科。